北京影视艺术学会会员信息保护试行条例
(2016年10月1日制定,根据2020年5月28日《民法典》修订)
第一条 目的
为加强北京影视艺术学会(以下简称:学会)会员信息的保护,全面规范信息处理流程,严格依据国家《民法典》《网络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等国家法律法规,以及北京市广电局相关要求,结合本学会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条例适用于学会对会员信息的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共享、转让、公开披露及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活动。但会员自行公开或其他依法已公开的信息,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1.合法合规原则: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会员信息处理工作。
2.最小必要原则:仅收集与学会业务紧密相关的会员信息。
3.透明原则:向会员充分公开信息处理的规则、目的和方式。
4.安全保障原则: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员信息的保密性、完整性和可用性,最大程度防范信息安全风险。
第四条 收集要求
1.必要性收集:学会收集会员信息应基于业务范围工作开展的实际必要性,所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姓名、联系方式、艺术领域从业经历等。
2.告知同意:收集前应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会员收集目的、范围、使用方式及保存期限,获取会员的明确同意。同意形式需符合法律规定,可采用书面、电子确认等方式。
第五条 存储安全
1.加密存储:对会员信息进行加密处理,防止数据在存储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,确保信息安全。
2.访问控制: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机制,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和职责范围,授予其相应的信息访问级别,通过身份认证、权限审核等措施,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特定的会员信息。
第六条 存储期限
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存储期限。超出存储期限的信息,应及时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,以有效降低信息安全风险,避免信息长期留存带来的潜在隐患。
第七条 使用规范
1.目的限制:会员信息仅可用于会员服务、学会活动组织、行业研究与交流等事先明确告知会员的目的,严禁挪作他用。如需用于其他目的,必须重新征得会员的同意,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。
2.数据脱敏:在进行数据分析、统计等工作时,应对会员信息进行脱敏处理,采用专业的脱敏技术和方法,确保处理后的信息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身份,有效保护会员隐私。
第八条 共享规则
1.非必要不共享:原则上不向第三方共享会员信息。确需共享时,应事先获得会员的同意,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会员共享的对象、目的、范围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,并与接收方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,明确双方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,确保会员信息得到妥善保护。
2.去标识化处理:共享的会员信息应进行去标识化处理,通过技术手段去除或隐匿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,降低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,保障会员信息安全。
第九条 转让限制
严禁将会员信息转让给第三方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经会员书面同意。如学会发生合并、分立等情况,所涉及会员信息转移的,应确保接收方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,切实保障会员信息安全。
第十条 披露条件
1.未经同意不披露:未经会员同意,不得在会员之间或对外公开披露会员隐私信息。任何情况下,都应将保护会员隐私放在首位,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。
2.法律规定例外:在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,或学会依据相关规定必须公开披露的情况下,应在公开披露前向会员履行告知义务,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披露的原因、内容、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,确保会员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。
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
1.知情权:会员有权全面、准确地了解学会对其信息的收集、使用、存储、共享等处理情况,学会应及时、主动地向会员提供相关信息,不得隐瞒或拖延。
2.更正权:会员发现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时,有权要求学会进行更正或补充,学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和处理,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。
3.删除权: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,会员有权要求学会删除其个人信息,学会应依法依规迅速办理,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。
4.拒绝权:会员有权拒绝学会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用于特定目的。例如,学会领导班子、理事会成员或其他任何人未征得会员的同意,不能要求提供该会员信息。会员行使拒绝权时,学会应予以尊重,并停止相关信息处理行为。
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
1.提供真实信息:会员应向学会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个人信息,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。如因会员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,由会员自行承担。
2.账号安全维护:会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,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如设置强密码、定期更换密码、不泄露账号密码等,防止因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。如发现账号异常,应及时通知学会。
第十三条 内部监督
学会监事会作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,应定期对会员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全面、深入的检查和评估,通过查阅资料、实地检查、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,确保本条例的有效执行,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,保障会员信息安全。
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
1.投诉渠道设立:学会设立便捷、畅通的投诉渠道,如投诉邮箱、电话热线、在线投诉平台等,明确投诉受理的范围、方式和流程,确保会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就信息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投诉。
2.处理时限:学会监事会接到投诉后,应及时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,并在5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,通过询问相关人员、查阅资料、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全面调查,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会员。情况复杂的,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,但最长不超过 30个工作日,同时应及时向投诉会员说明延长理由和预计处理时间。
第十五条 违规责任
1.工作人员违规:学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,泄露、篡改、非法使用会员信息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、罚款、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,绝不姑息迁就。
2.学会责任:学会理事会因违反本条例给会员造成损失的,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,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六条 解释权
本条例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,如遇重大问题或争议,应及时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
本条例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。